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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穴市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武穴政规〔2016〕4号

武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武穴市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

现将《武穴市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穴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   

武穴市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安全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加强水域资源保护,规范水域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水域面积减少,提高河道、湖泊、水库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区域的划定与保护

第六条  为确保水利工程与水资源的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本市境内的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

禁脚地:黄广大堤和永全干堤迎水面100米,背水面30米;利丰堤内侧的老干堤禁脚地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30米;百米港、官桥大港、梅川河、大金河、铁石河、荆竹河、花桥河、百元河、松阳河、文胜河、袁柳河和马口电排站出水港两侧背水面均为20米。(从堤防两侧斜面与平地的交叉点算起);

工程留用地:黄广大堤和永全干堤均为200米;百米港、官桥大港、梅川河、大金河、铁石河、荆竹河、花桥河、百元河、松阳河、文胜河、袁柳河和马口电排站出水港两侧均为100米(从禁脚地外沿算起);

安全保护区:黄广大堤和永全干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300米;百米港、官桥大港、梅川河、大金河、铁石河、荆竹河、花桥河、百元河、松阳河、文胜河、袁柳河和马口电排站出水港两侧背水面均为200米(从工程留用地外沿算起)。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湖泊保护范围: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湖泊保护区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湖泊保护区外围不少于50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控制区。

太白湖、武山湖、东马口湖、西马口湖、月塘湖、杨林汊、五里湖等7个名录保护湖泊的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

因地制宜地利用湖泊水域,鼓励和支持渔光一体项目。湖泊水域和绿化用地除按照规划建设必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外,禁止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在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安排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和从事危害湖泊的活动。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

(三)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主坝、副坝及其禁脚地和溢洪道。其主坝禁脚地为坝高的7—10倍,副坝为坝高的5—7倍,溢洪道两边为开口面的3—5倍。

工程保护范围:主坝两端各为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副坝两端各为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

(四)渠系管理保护范围:

渠系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渠系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为20米,支渠为10米。

(五)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涵闸、涵洞、隧洞、泵站、电站安全保护范围: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500米,中型为周围300米,小型为周围100米。

渡槽安全保护范围:从渡槽投影面两侧算起,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端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

第七条  各镇(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本级管理的河道、沟渠、涵闸、泵站、塘堰等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范围。

第八条  各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对本辖区内水利工程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保护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与水资源管理保护标志。

第九条  为保护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安全,发挥水利工程和水资源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防洪墙、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江河、湖泊、沟渠等水域设置迷魂阵、密封阵、拦河渔网、密眼网具(布网、网络子、地笼网)等有害渔具和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五)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及农作物秸杆等,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围垦河道、围湖造田、填湖造地、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禁止填占水库,缩小库容;

(八)禁止在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

(九)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十)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和养殖珍珠、投化肥养殖;

(十一)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农药、水泥等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十二)禁止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水环境。

第十条  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经市水利部门同意。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技术要求,并事先经交通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市水利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设施及防洪通道标志,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因抢险、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迅速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应纳入财政预算。

各镇(处)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中已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取水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和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服从上级的管理原则。跨镇(处)的流域性和区域性水利工程与水资源,市水利局为主管机关;在一个镇(处)的水利工程与水资源,属地镇(处)为主管机关,其中村庄河塘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单位职责:

(一)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对所辖水利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二)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巡查保护制度,设置保护标志或警示牌。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行为,确保水域水工程安全;

(三)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审查在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

(四)负责对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内的水质进行全面监控,发现有严重污染、破坏水体等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市政府,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失;

(五)实行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水质状况报告制度,定期牵头召开由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成员单位(本文第十八条涉及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行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职责的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会议情况。

第十八条  市水利、环保、发改、经信、住建、规划、卫计、林业、农业、畜牧、水产、国土、公安、旅游、武山湖湿地公园管理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编制《水利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等,按照有关规范科学配置、调度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三)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度汛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监督实施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建设,审查水利工程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方案;

(五)负责水行政审批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  市环保局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二)负责水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严把环境准入审批关,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制度;

(三)负责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通报工作;

(四)负责重大水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应急、预警工作;

(五)贯彻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局职责:

(一)严格控制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内与水源保护或供水工程无关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

(二)根据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规划,制定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内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衔接平衡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内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二条  市经信局职责:

(一)完善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二)推进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周边工业园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企业创建。

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局职责:

(一)严格控制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内项目建设;

(二)根据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督促沿河沿湖(库)镇处制定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推进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生活污染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职责:

(一)严格控制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选址与审批;

(二)将水利工程与水资源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第二十五条  市卫计局职责:

(一)制定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内的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重大疫情的救灾防病和医疗抢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林业局职责:

(一)根据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植被、湿地的保护工作;

(二)做好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做好山林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三)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内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

(四)制定和实施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内生态林业发展方案,积极推广生态高效林业。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农户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农用化学物质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积极采用综合防治农作物病、虫、鼠、草害的技术措施,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配方施肥技术,及时回收农膜等有害废弃物,减少和防止农用化学物质对水、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

(二)积极推行生态农业、高效农业。

第二十八条  市畜牧兽医局职责:

(一)禁止在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域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要联合相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严禁畜禽粪便污染水体;

(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水产局职责:

(一)禁止在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内投饵性网箱养殖、拦汊围网养殖、投化肥养殖、投饵养殖等行为;

(二)禁止毒鱼、电鱼、炸鱼以及非法渔业生产、捕捞等危害水生衍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三十条  市国土局职责:

(一)加强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协助沿河沿湖(库)镇(处)政府制定水利工程与水资源保护区内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禁止乱开乱挖,严格控制土地开发。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涉嫌水利工程和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确保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市旅游局负责根据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规划,制定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内旅游业发展的可行性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武山湖湿地公园管理处负责督促协调实施武山湖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沿河沿湖(库)镇(处)政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二)严格控制本行政辖区内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区内与水源保护及供水工程无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督促、指导村(社区)负责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由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和水资源保护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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