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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穴市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武穴政规〔2016〕7号

武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穴市综合治税加强税收

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办事处:

《武穴市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武穴市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综合治税、护税协税的作用,保障税收应收尽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武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信息支撑、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体系,实现信息管税、资源共享,统筹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

第三条  税收征收保障工作须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四条  凡涉及税收征收、委托代征、信息传递和护税协税的镇处、市直各有关部门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税费缴纳列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应做到“项目登记、先税后证、先税后检、先税后险、先税后票”,严格落实管控,加强税费征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国家税收征收保障工作;

(二)审定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税收征收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税收征收保障工作;

(四)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税收征收保障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由市政府办联系财税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制定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的各项制度;

(三)协调解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的问题;

(四)每个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各成员单位信息传递情况和行业控管情况予以考核、督办、检查、通报,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交换平台的管理、维护。

(五)研究我市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行业税收管理难点和盲点,分析各行业税收特点,拟定具体的行业税收管理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章  成员单位职责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成员单位是: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医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物价局、市残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烟草专卖局、各镇处及工业园区、人行武穴支行及各商业银行、市供电公司、市水务公司、市民爆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等单位。

第九条  各单位在费用报销及工程款拔付时,应当加强对原始发票审核,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积极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下列成员单位在行政审批、证件发放、车辆年检、资金拨付及项目准入、验收、审计时、要严格落实“项目登记、先税后证、先税后检、先税后险、先税后票”事前审核、同步审计等管控办法。

(一)国土资源局:在产权证书发放上实行“先税后证”的控管办法。凡未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契税两税完税证明单或免税证明单,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房产局:在产权证书发放上实行“项目登记、先税后证”的控管办法。房产部门在审核和发放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武穴市国税局出具的《项目登记表》,不能提供《项目登记表》的房产部门暂不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登记。在审核和发放房地产所有权证时,应要求产权所有人提供已税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单或免税证明单,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房产地址、面积应于产权证书上的房产地址、面积一致。产权所有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房产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三)住建局:投资建设项目时申请办理开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武穴市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项目登记表》,住建局对未提供《项目登记表》的暂不办理开工许可,并将信息传递给国税部门,协助国税部门对该项目办理登记后办理开工许可。对项目执行人(施工单位)申请工程项目完工质量验收时,住建局应要求项目执行人(施工单位)出具该项目税收全部完税证明,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应协助国、地税部门及时征收该项目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否则暂不办理项目的质量验收。

(四)审计局:对应由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在审计工程竣工项目时,应要求项目执行人(施工单位)提供该项目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证明,未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审计的,暂不出具审计报告。待项目执行人(施工单位)结清该项目各项税收后予以出具审计报告。

(五)财政局(国资局)、城投公司、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等部门:对拨付的项目资金,在拨付项目资金时,应要求项目执行人(施工单位)提供该项目已税增值税发票和在武穴缴纳的国、地税完税证明,发票上注明的项目地址、项目名称应于实际拨付资金项目内容相一致,未出具以上资料的,暂不拨付该项目资金。待项目执行人(施工单位)取得该项目已税增值税发票和完税证明后予以办理。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年检上实行“先税后检”的控管办法,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凡未提供车船完税证或者免税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七)各保险公司:在对机动车办理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时实行“先税后检”的控管办法,在收取保险费代征车船税,并开具代收税款凭证。

(八)市民爆公司:相关纳税人在购买爆破物资、火工品时,市民爆公司应根据国、地税部门的委托代扣代缴矿山企业预缴税款。

(九)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地税局应当建立互助征收和合作机制,国、地税服务窗口实行“先税后票”的合作征收方式。纳税人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国、地税征收岗分别征收税款后方可代开发票。对固定业户,国、地税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增值税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同时依法申报地方税费及附加。对未按期申报地方税费及附加的纳税人,地税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法》要求下达催缴文书后仍未申报缴纳地方税费及附加的,提请国税部门暂停发售发票。地税代开二手房销售发票、自然人不动产出租业务发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代征增值税。国地税部门应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公示地方税费标准,对国地税合作征收的税费建立征收台帐,按月核对、结账。

第四章 信息传递

第十二条  在政府门户网站搭建涉税信息交换平台或建立综合治税微信、QQ群,供成员单位传递涉税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涉税费信息采集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第十三条  下列成员单位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传递上月相关信息。

(一)市发改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信息,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书;

(二)市财政局(市国资局):由财政拨付的基础建设项目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事业单位上交的出租不动产收入信息;

(三)市公安局:车辆登记信息、外籍人员入住信息;

(四)市人社局:缴费人的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信息、应收社保费核定信息;医药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结算医保资金信息;

(五)市国土局:土地收储、土地出让、转让信息,收储矿产储存量、采矿权审批信息;

(六)市环保局:排污费核定信息;

(七)市住建局: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批信息;

(八)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信息;

(九)市交通局:道路设施投资或施工信息;

(十)市水利局:水利设施投资或施工信息;

(十一)市物价局:服务收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信息;

(十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信息;

(十三)市房产局:不动产登记信息;物业管理公司审批核准信息;

(十四)市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人税务登记、出口退税、税款缴纳等信息;

(十五)市工商局:各类企业、公司、个体开业登记信息、注销登记信息、股权转让信息;

(十六)市城投公司:土地收储信息;

(十七)市民爆公司:纳税人的各类爆破物资、火工品购买、使用数量信息

(十八)市城管执法局:违法建设处罚信息;

(十九)市审计局:市政工程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下列成员单位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传递上季度相关信息。

(一)市教育局:民办学历教育,民办非学历教育,幼儿园资质认定或者审批;

(二)市科技局:专利授权认定、高新企业认定信息;

(三)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信息;

(四)市卫计局:民办医疗诊所或医院审批信息;

(五)市残联:残疾人证书发放信息;

(六)市质监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变更信息;

(七)市食药监局:各营利性医疗机构生产自制药品信息、有关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购进信息;

(八)市烟草专卖局:有关纳税人的进货信息;

(九)市供电公司:有关纳税人的用电信息;

(十)市水务公司:有关纳税人的用水信息;

(十一)各商业银行:购房人贷款按揭信息,有关纳税人的外汇支取信息;

(十二)各镇处、工业园区:新办企业厂房建筑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分管领导及信息传递员。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涉税信息的采集、传递工作,涉及相关企业和个人信息,传递员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部门依法调查外,不得外供或提供给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要根据以上规定传递信息,做到事有专管、人有专责、责有限期。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召集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方式、时间、格式和职责。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传递信息,按时间节点要求将成员单位上传的相关信息下发给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工作的实际需求对传递信息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要用好用活涉税信息,促进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信息的实时交换和比对,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数据信息进行识别、整理、分析,做好税(费)源的调研工作,制订相关管理措施,下发税源管理部门执行。

第五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将综合治税加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综合治税加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年度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在委托代征、护税协税、联合审查(年检)、联合管理、涉税信息传递与利用等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不按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证(照)或作出行政许可造成税源流失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未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或信息内容失真、时间滞后;未按规定代征、代扣(收)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和部门,由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扣减当年10%的行政经费或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如代扣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由地税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地税局未对其予以处罚的,扣减地税局财政经费,如国税局存在应收未收现象的,扣减国税局财政经费。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对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穴市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收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武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穴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武穴政规〔2015〕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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